4S店-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,疑難處置!
4S店(汽車銷售服務店)涉汽車庫、修車庫、倉儲、商業、辦公等多種業態,而且往往以綜合體的形式出現,功能分區交叉重疊,由于缺乏專業技術標準,其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,存在諸多爭議及誤區!
4S店(汽車銷售服務店),涉及展示銷售、辦公接待、維修保養、庫房(倉庫)等多種業態,應根據不同區域的使用功能、火災危險特性,適應不同的消防技術標準,采取相應的消防技術措施。
第一章 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
一、維修保養:
維修保養車間屬于修車庫,適應《汽車庫、修車庫、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》,建筑防火和消防設施按照修車庫的相關要求處置。
二、展示銷售:
展示銷售區的定性復雜,展示銷售主要屬于民用建筑的商業性質,應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要求;但是,展示銷售廳布置較多的汽車,具備汽車庫特征,應同時符合《汽車庫、修車庫、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》的相關要求。
展示銷售區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,應同時滿足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有關公共建筑的商業業態和《汽車庫、修車庫、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》的汽車庫要求,以相對較高標準為據:
示例1、耐火等級的定性:
應根據展示銷售的總建筑面積和停車數量,依據《汽車庫、修車庫、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》確定汽車庫分類,確定對應的耐火等級(3.0..1-3.0.3)。另外,也要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有關民用建筑的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要求(5.1)。
示例2、安全疏散:
展示銷售區的安全疏散,應按民用建筑中公共建筑的商業業態定性,應滿足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的相關要求,其中,大空間的展覽營業廳,安全疏散可參照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5.5.17第4款執行。
示例3、消防設施:
展示銷售區的消防設施,也應同時兼顧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和《汽車庫、修車庫、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》標準,以相對高的要求為準。
三、辦公接待:
用于展示銷售的汽車,儲油量有限,從建筑防火的角度,展示銷售區域更符合民用建筑的商業特征,其自用的辦公接待等,可以附屬于展示銷售區,具體可依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的相關要求處置。
四、庫房(倉庫)
原則上,4S店的庫房應按倉庫的相關要求建造,但是,為滿足維修保養日常所需的配件庫房可設置在修車庫內,可參照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有關中間倉庫的要求處置。
注:修車庫是類似廠房的建筑,由于其工藝上需使用有機溶劑,如汽油等清洗和噴漆工段,火災危險性可按甲類危險性對待。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工段已進行完全分隔的修車庫,可參照乙類廠房對待。為滿足維修保養日常所需的配件庫房,可以參照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有關中間倉庫的要求處置。
第二章 常見錯誤及爭議處置
4S店的維修保養與展示銷售合建,怎樣確定合建原則與處置措施?
實際應用中,維修保養與展示銷售貼鄰或合建的情況較為普遍,維修保養車間屬修車庫,應注意以下處置原則:
1、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,屬于Ⅰ類修車庫的維修保養車間,不得與其他建筑貼鄰或合建。
2、Ⅱ、Ⅲ、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、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首層或與其貼鄰,但不得與甲、乙類廠房、倉庫、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、幼兒園、中小學校的教學樓、老年人建筑、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。(4.1.6)
維修保養屬于修車庫,展示銷售的主要屬性為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,兩者不宜貼鄰合建,如確有需要,屬于Ⅱ、Ⅲ、Ⅳ類修車庫的維修保養車間可以和展示銷售貼鄰或合建,但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,防火墻上的開口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或局部的防火玻璃洞口,不允許采用大面積的防火玻璃分隔,且應符合《汽車庫、修車庫、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》5.1.6條要求。
注:嚴格意義來說,展示銷售應屬于人員密集場所,不應與修車庫貼鄰或合建,但4S站確有其特殊性,有些受場地限制,也可能有功能上的關聯。確有貼鄰或合建需要時,應僅限Ⅱ、Ⅲ、Ⅳ類修車庫的維修保養車間。
3、合建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統一,適應較高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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